罗邴新与叶兴学、叶春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1
原告罗邴新,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叶春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叶兴学,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叶春华,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邴新诉被告叶兴学、叶春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起诉不当,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起诉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邴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进敏

二 ○ 一 五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书记员  张 峰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