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琴与刘世琴、娄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1
原告肖琴,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被告刘世琴,女,土家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被告娄作富,男,土家族,约57岁,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原告肖琴与被告刘世琴、娄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肖琴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肖琴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肖琴承担。

审判员  马进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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