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飞、陈某甲、陈某乙与向维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覃飞,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务农。
委托代理人付国礼,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甲,男,2007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学生。
法定代理人覃飞,系原告陈某甲之母。
原告陈某乙,女,200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学生。
法定代理人覃飞,系原告陈某乙之母。
被告向维君,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德江县煎茶镇,务农。
委托代理人向永刚,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德江县煎茶镇,系被告向维君之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唐承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小红,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覃飞、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向维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飞、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远华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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