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岑某维、岑某桃、岑某达、岑某强、岑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毛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田景明。
被告岑某乙甲,62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住凤冈县。
被告岑某乙丙,60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
被告岑某乙丁,48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
被告岑某乙戊,45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
被告岑某乙,42岁,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岑某乙甲、岑某乙丙、岑某乙丁、岑某乙戊、岑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免缴。
审判员 汪 勇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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