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正远与令狐小龙、湄潭县博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1
原告白正远,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令狐小龙, 1991年1月6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湄潭县博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

法定代表人:李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

法定代表人:申讯,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正远诉被告令狐小龙、湄潭县博大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的被告有误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起诉的被告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正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正远承担。

审判员  钱丽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记员  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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