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平与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2
原告郑文平,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刘华(又名刘再富),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文平与被告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郑文平以与被告刘华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文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郑文平承担。

审判员  安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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