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黔申请执行杨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黔,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杨秀军,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张黔申请执行杨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秀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黔借款28,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秀军在进化信用社的存款1,500元履行案件义务,尚欠27,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杨秀军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秀军其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黔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凤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黔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秀军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肖 斌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书记员 李 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