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2
原告凤冈县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涛,36岁,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县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 勇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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