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晓松、欧弟敏、魏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凤冈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杨春模,系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正林。
被告李晓松,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欧弟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魏碧英,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晓松、欧弟敏、魏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在庭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安 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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