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春与邓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茂春,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委托代理人马坡,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邓书明(曾用名:邓健),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杨茂春与被告邓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茂春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茂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茂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75元,原告杨茂春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张时明
审 判 员 吴宗祥
人民陪审员 谢 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