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风县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3
原告凤风县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凤风县龙泉镇望湖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冉琴,女,32岁,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务农,住凤风县龙泉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风县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风县康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

审判员  陈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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