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龚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3
原告杨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何仁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某, 1976年3月1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杨某某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  陈文东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七 日

书记员  杨正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