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郑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委托代理人李开禄。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委托代理人李正华。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属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彭皓东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六 日
书记员 万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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