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怡宸与李俊芬抚养费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朱某甲,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
法定代理人朱某乙,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乙承担。
审判员 彭皓东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书记员 周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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