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4
原告黄某某,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

委托代理人叶江容,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

委托代理人王兴龙(系被告父亲),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乡。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时友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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