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晏叶厚、冯圣英、敖维良、曾祥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4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凤冈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杨春模,任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奎,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坝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兰金永,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职工。

被告晏叶厚,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

被告冯圣英,女,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

被告敖维良,男,土家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

被告曾祥维,女,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晏叶厚、冯圣英、敖维良、曾祥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宗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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