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霞与何国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安霞,1981年5月1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何国进,45岁,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霞与被告何国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勇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书记员 吕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