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会、罗仕玉、罗世莲、罗世姗、王民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贵州宏懋晨集团凤冈县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姚强、谢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光会,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罗仕玉,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罗世莲,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罗世姗,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王民珍,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务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钟建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宏懋晨集团凤冈县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凤冈县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张玉波,公司经理。
被告姚强,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谢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会、罗仕玉、罗世莲、罗世姗、王民珍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贵州宏懋晨集团凤冈县宏懋晨运业发展有限公司、姚强、谢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要求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要求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光会、罗仕玉、罗世莲、罗世姗、王民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龙再学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五 日
书记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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