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1990年11月15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判定免收。
审判员 罗时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剑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