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茂秀与被告李康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曾茂秀,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沈仕强。
被告李康和,50岁,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茂秀与被告李康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茂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茂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曾茂秀承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四 日
书记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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