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与杨胜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杨继光,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霞。
被告杨胜刚,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与被告杨胜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 266元,减半收取86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再学
二〇一五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书记员 龙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