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松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5
原告周晓松,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陈勇,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凤冈县绥阳镇。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周晓松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晓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任远华

人民陪审员  苟仁刚

人民陪审员  勾浩霖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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