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毅与甘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5
原告袁毅,住赤水市。

被告甘小林,住赤水市。

被告宋德银,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毅诉被告甘小林、宋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毅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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