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2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陈宗信。
申请人:胡庆英。
申请人:李嘉亮。
法定代理人:陈宗信, 女。
申请人:李卫东。
法定代理人:陈宗信。
被申请人:恩施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七里坪核桃坝村8组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渊。
申请人陈宗信、胡庆英、李嘉亮、李卫东与被申请人恩施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恩施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的价值约16万元的鄂Q1814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担保人李福权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宗信、胡庆英、李嘉亮、李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李福权的银行存款16万元。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恩施市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的价值约16万元的鄂Q18146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荣霞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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