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邓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贾某某,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彭皓东
审 判 员 周建康
人民陪审员 朱克华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万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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