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敖维忠、赵孝艳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35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凤冈县龙泉镇政通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0952XXXX。

法定代表人杨春模,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唐竹。

被告敖维忠,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被告赵孝艳,贵州省湄潭县人,住凤冈县,务农。系被告敖维忠之妻。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敖维忠、赵孝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主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简希舜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书记员  万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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