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7:38
原告王某某,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绪江,盘县司法局柏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1100102。

被告包某某,驾驶员,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懋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绪江,被告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谈婚,于2005年10月28日经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黔盘结字第100500389号,婚后被告多次借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而且在外通过打麻将、水果机、网吧等方式赌博,原告基本的生活费都没有着落,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并出具了书面保证,保证不参与赌博、不殴打原告、改正不良行为,但被告仍然恶习不改,有空就找机会赌博,原告只得借款在外摆地摊维持基本生活,原被告曾于2012年共同到柏果镇法律服务所写材料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与被告父母相处不融洽,多次发生吵打,2014年12月21日,被告父亲与原告为琐事争吵后,被告父亲将原告赶出家门,以至于原告搬到外面租房居住。2015年1月5日中午,被告母亲到原告在柏果农贸市场的摊位上用极其难听的言语羞辱原告,甚至胡编乱造一些有损原告名誉的言语羞辱原告,使原告在摊位周边受到别人的议论,原告向柏果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后才得以制止,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准予离婚。原被告于2006年8月20日生育男孩包宇航,请求判决男孩包宇航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支付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一辆五桥货运车(车牌号为贵B38516,价值50000元)、黔桂天能有限公司运输押金20000元、一台电冰箱(价值1000元)、两个直条柜(价值600元)、一套沙发(价值1000元)、一个五门柜(价值600元)、一个梳妆柜(价值200元)、一台29英寸彩电(价值1000元)、一台功放机(价值100元)、一台卫星电视接收器(价值100元)、一台微波炉(价值100元),合计价值74700元,请求判决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有:向徐和玉借款40000元、向严昌路借款10000元、欠王力雕利息款4600元,合计54600元,请求判决由被告偿还。

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2、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诚信计生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遵守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告包某某辩称,一、离婚问题。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可以,夫妻生活中有些吵吵闹闹,但不存在家庭暴力。原告常和被告父母争吵,对老人不好,没有做到儿媳应当尽的责任。被告偶尔打麻将娱乐,且原告都是在场的,被告没有赌博的习惯,但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共同财产问题。被告同意原告的意见,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但贵B38516号五桥货运车仅值40000元,在黔桂天能有限公司的运输押金仅有10000元,另外,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辆力帆汽车价值60000元,被原告卖了,车款在原告处,应当平均分割该笔车款。三、债务问题。原告诉称的债务中欠严昌路的借款10000元属实,欠王力雕的4600元不属实,不予认可,向徐和玉借款40000元是因原告谎称向其兄弟王力雕借有40000元,逼着被告一起去向徐和玉借40000元偿还王力雕才产生的,除了这些债务外,还有向被告母亲肖小乖借款55000元(原告在2013年提出离婚时承认),向包华仙借款15000元,共有120000元的共同债务,债务应当各承担一半。四、孩子抚养问题。因原告性格不好,脾气暴躁,抚养男孩包宇航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要求抚养包宇航,且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包某某为支持其辩解,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共同债务有向包华仙借款15000元,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先前向信用社的贷款。原告的质证意见为,不知道借条的存在,信用社的贷款在之前已经还了。2、2013年5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证、2014年5月22日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转移共同财产。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原告并不是转移财产,而是用于偿还债务,转账凭证记载的70000元包含了偿还王力雕的50000元(该50000元的借款用于原被告购买力帆车),另外20000元用于偿还原告的两个妹子的,汇款收据记载的40000元,因为贷款期限到了,用于偿还贷款,利息还是王力雕还的,至今还有利息没有还给王力雕。

本院对证据作出如下分析认定: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柏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被告予以认可,且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于2005年10月28日在柏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黔盘结字第100500389号,原被告于2006年8月20日生育男孩包宇航的依据;2、诚信计生证明,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遵守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3、借条复印件,原告否认存在该笔债务,且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4、2013年5月22日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证、2014年5月22日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复印件,符合证据“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王力雕转账70000元、于2014年5月22日向王力雕汇款40000元的依据,但不足以作为认定原告转移原被告共同财产的依据。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10月28日经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黔盘结字第100500389号,于2006年8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包宇航。原被告均认可共同财产有:运输押金10000元、一台电冰箱(价值1000元)、两个直条柜(价值600元)、一套沙发(价值1000元)、一个五门柜(价值600元)、一个梳妆柜(价值200元)、一台29英寸彩电(价值1000元)、一台功放机(价值100元)、一台卫星电视接收器(价值100元)、一台微波炉(价值100元),合计价值14700元。原被告共同债务有:向徐和玉借款40000元、向严昌路借款10000元,合计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需解决的问题是:1、应否准予原被告离婚;2、孩子包宇航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共同财产如何分割;4、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关于应否准予原被告离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包宇航,且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同意被告关于孩子抚养的意见,故男孩包宇航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被告均确认有价值14700元的共同财产,为有利于生产生活之目的,共同财产应归被告所有,由其折价补偿原告7350元。虽原被告均认可有一辆贵B38516号五桥货运车,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车辆登记在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名下,处理该车辆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本案不宜认定并作出处理;被告称原告卖了共同财产一辆力帆汽车,价款由原告保管,因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不宜认定并作出处理。

关于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被告均认可有共同债务50000元,该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即各承担25000元的偿还责任。对原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因主张有债务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或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故本案不宜认定并作出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男孩包宇航由被告包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价值14700元的共同财产归被告包某某所有,由被告包某某折价补偿原告王某某73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四、共同债务5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包某某各承担2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郭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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