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7:39
原告廖某某,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某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现服刑于贵州省王武监狱,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懋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5月14日在原盘县特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盘江民字第131号,于1994年4月13日生育长女杨跃男,于1996年11月14日生育次子杨跃文,现均已成年。婚后原告在家操持家务,被告成天在外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问,2004年被告因涉嫌贩毒被判处死缓,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对被告不离不弃,并将孩子抚养成人。被告因涉嫌贩毒,已在监狱服刑10年,夫妻分隔时间太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二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对结婚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关于双方结婚、生育子女及财产、债权、债务的陈述属实,被告在2004年因贩毒被判处死缓,经过减刑后,现在只有13年左右的刑期,原告也在2004年因贩毒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并作为认定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5月14日经原盘县特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盘江民字第131号。2004年,原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也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过减刑后,现有十余年有期徒刑,服刑于贵州省王武监狱。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需解决的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否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均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原告已经刑满出狱,被告仍有十余年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规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的维系着双方的婚姻关系于双方均无益处,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仍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郭懋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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