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某诉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柏某某,其余略。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康亮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某、被告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时,被告家送来酒水钱9600元、礼金钱23600元,但原告也陪嫁了物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在外打工期间,原告双腿因工受伤,被告及其母亲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被迫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柏某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该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柏某某辩称,原告的嫁妆都在,我同意离婚,但因婚生长子柏某某自满周岁后就由我父母照管至今,应随我生活,抚养费原告支付与否随其选择。另原告需退还我酒水钱9600元及礼金钱23600元。
原告祝某某对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一份。说明:我持有的那本结婚证在被告处。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5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
二、《户籍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婚生长子柏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柏某某对其主张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下列事实: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柏某某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3月28日生育长子柏某某,同年5月17日到安龙县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柏某某满周岁后随被告柏某某父母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不时为生产生活事宜发生矛盾。结婚时,被告柏某某依习俗向原告祝某某交付酒水钱9600元、礼金钱23600元。原告祝某某的现存陪嫁物品有大运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王牌电视机一台、10人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大小方桌各一套、洗衣机一台及电磁炉一台。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柏某某虽依法结为夫妻,并育有一子,但因婚前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不时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祝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柏某某离婚,被告柏某某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和好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愿望,对原告祝某某的离婚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予以采纳,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祝某某诉请婚生长子柏某某随其生活,被告柏某某辩解柏某某自满周岁后便长期随其父母生活,要求由其抚养柏某某,为有利于婚生长子柏某某的身心健康成长,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婚生长子柏某某随被告柏某某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的规定,被告柏某某辩称对于婚生长子柏某某的抚养费任意原告祝某某选择是否支付,考量原告祝某某无固定经济收入的现实状况,对原告祝某某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其现存婚嫁财物折抵,现存婚嫁财物大运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王牌电视机一台、10人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大小方桌各一套、洗衣机一台及电磁炉一台归被告柏某某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被告柏某某辩解由原告祝某某返还彩礼236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辩解由原告祝某某返还酒水钱9600元,因已消耗,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据前列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理由,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柏某某随被告柏某某生活,原告祝某某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其现存婚嫁物品折抵。
三、原告祝某某现存婚嫁物品大运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王牌电视机一台、10人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大小方桌各一套、洗衣机一台及电磁炉一台归被告柏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康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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