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徐国森与徐显书及第三人徐世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56
原告徐颖,女。

原告徐国森,男。

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秦远翠,女。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勇,系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显书,男。

第三人徐世云,男。

本院2014年10月14日对原告徐颖、徐国森诉被告徐显书、第三人徐世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行“(2011)黔义民初字第2229号”有笔误,现裁定补正为“(2014)黔义民初字第2229号”。

审判员  郎太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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