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查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何忠诚。
被告查某甲。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查某甲同居关系女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贤斌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被告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2年8月,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31日生育一女查某乙,同居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性格及年龄差异,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争吵不休,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现要求抚养非婚生女查某乙,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查某甲辩称,原告所述我们未经登记同居并生育女孩查某乙、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的事实属实。因原告年龄较小、性格差不利抚养孩子,我要求抚养非婚生女查某乙,并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综合当事人诉辩请求及理由,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非婚生女查某乙由谁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于2013年7月31日生育非婚生女查某乙,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作为子女生命的给予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同时也是责任和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更多侧重于责任、义务方面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子,愿意积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责任与义务,说明双方在争取抚养权利的同时均具有很强的家庭责任感。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的抚养时,更着重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方面进行考量,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应规定,就本案而言,双方非婚生女查某乙尚不满一周岁,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故原、被告非婚生女查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查某甲对非婚女查某乙享有探望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女查某乙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至成年。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查某甲承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贤斌
二O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文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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