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荣与晏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7:57
(2014)黔义民初字第843号裁1号

本院2014年4月18日对原告陈正荣诉被告晏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黔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黔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倒数第六行中的“撤回”笔误,现更正为“放弃”。

审判员  夏 玥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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