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久贵、李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赵久贵。
申请人李伟。
申请人赵久贵、李伟要求宣告赵远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久贵、李伟称,其子赵远兴于2014年6月26日16时许,掉入兴义市马岭河中,之后,申请人联系家属、朋友、公安机关四处找寻,至今未果。鲁屯社区居委会及马岭镇政府已向申请人出具尸体未找到证明,且公安机关证明赵远兴已无生还可能,证实了赵远兴不可能生还。特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赵远兴死亡。
经查,赵远兴,男,2002年5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系申请人赵久贵、李伟之长子。2014年6月26日,赵远兴放学后与王某、杨某某到兴义市马岭河边洗澡,16时10分左右,王某、杨某某发现赵远兴被河水冲走,随后,兴义市马岭镇党委、政府组织公安、消防、教育、马岭社区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搜救打捞,经过几天,并未打捞到赵远兴尸体。
上述事实,有兴义市公安局马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马岭小学六年级学生赵远兴在马岭河洗澡被河水冲走的接处警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兴义市马岭镇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兴义市鲁屯镇鲁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远兴于2014年6月26日落水后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未果。2014年12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在贵州民族报上发出寻找赵远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远兴仍然毫无音讯,应依法推定赵远兴死亡。赵久贵、李伟系赵远兴之父母,现赵久贵、李伟申请宣告赵远兴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远兴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成武
二○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柳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