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峰与田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亚峰,山西省临汾市人,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告田应德,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峰诉被告田应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峰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峰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李亚峰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云琴
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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