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正前与余庆县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余庆县白泥财政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韩正前,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余庆县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治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余庆县白泥镇财政所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财政所。
法定代表人邓英波,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谭强,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余庆县白泥镇人民政府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正前诉被告余庆县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余庆县白泥财政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正前于2015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庆县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余庆县白泥财政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正前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庆县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余庆县白泥财政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正前撤回对被告余庆县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余庆县白泥财政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韩正前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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