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冯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欧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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