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万海与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袁万海。
委托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港澳广场碧景苑9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万海诉被告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万海于2014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万海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万海撤回对贵州江南凯通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万海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欧银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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