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3号判决书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织金县金龙乡细木村街上组。
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宣告付某失踪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称:付某是我儿媳。2009年8月15日我儿子周某因病死亡,儿媳付某于2010年10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付某为失踪人。
经查,付某,女,汉族,农民,住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三家村小寨组。系申请人周某某儿媳。2010年10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发出寻找付某的公告,法定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付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付某自2010年10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宣告付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付某为失踪人。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献明
二〇一五年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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