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世权诉被告姜锡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世权。
被告姜锡银。
原告吴世权诉被告姜锡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世权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权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世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世权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十四日
书记员 凡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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