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与贵州大成元和商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联通大楼。
负责人刘晓东。
委托代理人彭洪清、周建英 ,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大成元和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大成元和商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本院退还原告740元。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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