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晖与遵义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富华家居博览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朝晖,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黄军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富华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5193721-1。
法定代表人史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闪光,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富华家居博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富华广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叶肇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晖与被告遵义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富华家居博览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朝晖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朝晖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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