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成伟、张忠兰与遵义市外环路改造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成伟,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张忠兰,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外环路改造建设指挥部。
第三人遵义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帝豪峰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伟、张忠兰诉被告遵义市外环路改造建设指挥部、第三人遵义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成伟、张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成伟、张忠兰承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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