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申请周某宣告失踪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8:18
申请人卢某某。

申请人卢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卢某某申请称:我儿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6月23日生育孩子张某甲、张某乙,被申请人周某于2012年2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间,申请人之子张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之子张某甲、张某乙由我抚养监护。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周某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某,女,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八步街道新利村大寨组,2008年周某与申请人卢某某之子张某某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其间生育有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因病死亡,其间,被申请人周某于2012年2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张某某与周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双方所生孩子张某甲、张某乙现由申请人卢某某抚养和监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31日在《综治周刊》发出寻找失踪人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周某依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3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卢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周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宏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魏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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