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悦菊与红花岗区长征镇颜村“水晶碧苑”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悦菊,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颜村“水晶碧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红花岗区长征镇颜村“水晶碧苑内”小区内。
负责人杨晓荣,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遵义市康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轻纺五楼。
法定代表人蒲文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先,该公司员工。
原告邓悦菊与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颜村“水晶碧苑”业主委员会及第三人遵义市康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悦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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