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小玲与谢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18
原告龙小玲,女,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

被告谢先荣,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小玲与被告谢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小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龙小玲承担。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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