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小玲与谢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小玲,女,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
被告谢先荣,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小玲与被告谢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小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龙小玲承担。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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