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德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18
原告遵义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凤凰南路亮水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杰,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德梅,女。

原告遵义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德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玉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杨正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子捷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