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19
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民和苑小区C栋。

法定代表人李安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永贵,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维琼,女,汉族。

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维琼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维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红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正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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