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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