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智辰与陈小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0
原告喻智辰,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陈小微,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喻智辰与被告陈小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智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喻智辰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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