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容与高永会、付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20
原告高永容,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冯娟,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永会,女,遵义市人。

被告付凤刚,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容与被告高永会、付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容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容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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